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71 號
茲增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
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
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新聞出處: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0/01/15 ( 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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