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所出具之收據,是否須繳納印花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所出具之收據,是否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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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因管理、維護共同使用範圍費用 所開立之收據,其出具單據因屬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於國內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按所收金額4‰繳納印花稅,又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故管委會對內部住戶收取管理費之單據,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13/08/13(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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