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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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米颱風造成淹水災情,造成大量電器及車輛損壞,掀起一波電器及汽機車換購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節能電器及汰舊換購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成本或費用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節能電器產品,或汰換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購買新車,如將該等貨物帳列固定資產,則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之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提列折舊;如將購買款項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就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在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購買時係以費用列帳,則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9月12日報廢1台舊小客車並同時完成新車領牌登記,新車取得成本為18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甲公司於同年10月3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則應以新車成本180萬元減除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若甲公司於113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3年1月4日)起,按新車未折減餘額170萬元【成本180萬元-112年度9至12月已提列折舊10萬元〔(180萬元-30萬元)÷5年×4/12〕】減除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8個月計提折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8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113/08/23(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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