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頒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適用稅目包含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及罰鍰,不限繳納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之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如有需求請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4/05/05(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