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規定,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 18)規定,修正下列規定:
(一) 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
1.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更清楚了解損益來源,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刪除「其他收入」、「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2. 此外,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
(二) 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現行編製準則規定企業應採「功能別」方式分類營業費用(例如:按銷售、管理、研發等功能分類),本次修正後改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企業也可以選擇採「性質別」(例如: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減損等性質分類)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企業可依自身營運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呈現。
(三)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小幅修正:
1.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2.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四) 增加附註揭露: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例如: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文件使用「調整後營業利益」、「EBITDA」等指標,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二、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無須再申報紙本財報。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4/12/02(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