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依房地合一稅制辦理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只要符合已於原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於出售舊房地與購買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期間隔在2年內,即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辦理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退還或扣抵。惟重購取得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住房地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出租、出售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需依規定追繳原退(抵)稅額。
該分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原於111年間核准退還重購稅額新臺幣434,572元,卻將重購自住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已違反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之規定。該分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於114年間追繳其原扣抵稅款,提醒民眾務必注意重購自住房屋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在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情形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房屋,但經查明仍為自住使用,且無出租、營業或規避稅負之安排者,仍得認定未改作其他用途,不需追繳原退(抵)稅額:1.未成年子女因就讀或預備就讀之學校要求於學區設籍;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因公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4.其他經查證仍屬自住使用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臺中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陳彥奇
電話:(04)22588181轉243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01/16(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