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訂定依據及目的) 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持續充實新知 ,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下簡稱實 務守則)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促使公司董事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之進修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相關資訊 |
第 2 條 |
(實施目標) 上市上櫃公司應整合公司治理各項資源,建立董事進修學習之機制與管道 ,使之便利取得相關資訊,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勢與能力。 為活化董事之進修學習環境,上市上櫃公司應藉由國際性組織或民間機構 對公司治理之推廣與重視,促進各公司間董事之交流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系統化之宣導與執行,使公司董事經由電子化、多元 化、人性化、彈性化之課程設計,發揮進修之實質效益。 |
|
第 3 條 |
(適用對象)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 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為必要 。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市上櫃者,不 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
相關資訊 |
第 4 條 |
(進修時數):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進修時數如下: 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 進修六小時。 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要點認可之進 修課程授課講師,且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十二小時之規定 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 一併敘明原因。 |
|
第 5 條 |
(進修範圍): 董事進修宜考量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確保董事具備董事進修地圖核心課 程之專業知識,並積極進修董事進修地圖專業課程,以提升其專業知能, 協助董事會有效運作。 上市上櫃公司聘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質 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主要經濟、證券、上市上櫃及 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
|
第 6 條 |
(進修體系):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進修,應由下列單位主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 」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 可之機構。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 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 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 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 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
相關資訊 |
第 7 條 |
(進修之安排與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瞭解所有董事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 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檢 視董事之進修情形。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揭露董 事之進修情形資訊。 依進修要點認可之進修機構應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 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修正日期:113/01/19(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