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反應:「房屋無償供朋友存放貨物做倉庫使用,且未設立營業商號登記,為何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近日有民眾反應:「房屋無償供朋友存放貨物做倉庫使用,且未設立營業商號登記,為何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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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民眾反應:「房屋無償供朋友存放貨物做倉庫使用,且未設立營業商號登記,為何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依照規定,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並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因此房屋無償供朋友存放貨物做倉庫使用,雖未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與營業行為有關,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且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須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14/1/8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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