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會計師我想把房屋及土地贈與给子女,聽說可以節省税負,對嗎?
對啊!有下列的優點:
1. 贈與稅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課徵贈與稅,能以較低的税負贈與較高市值的財產给小孩。
2. 生前以贈與方式分配財產,可避免未來第二代繼承遺產所產生爭議。(此與稅負無關)
自105年1月1且起施行的房地合一税1.0起,上述的規劃方式已不復見,若不知改變則不僅無法節税,反而增加税賦負擔,得不償失。
壹、房地的遺贈在房地合一税下的影響:
先介紹個人在房地合一税下新舊制度之差異先做簡單介绍,再來依個案分析房地不同方式移轉後,其税負之影響
(一)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房地屬於舊制,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併入年度綜合所得按5%~40%累進稅率課,土地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
(二)個人部分:房地合一税下新制度
(三)遺贈税税率如下:
個案一:張董事長有塊105年1月1日前取得之土地,市價1億元,公告現值2,500萬元,想將該土地過户给子女,該如何處理?
方案一:直接贈與子女,而子女於受贈後5年後出售,售價1.5億元則相關税負如下:
1. 張董應負擔税
A. 贈與税:公告現值2,500萬元,課10%贈與税250萬元
B. 土地增值税:假設增值1,000萬元未超過一倍,課20%,繳税200萬元。
合計繳稅450萬元
2. 子女因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該筆土地由原屬於舊制土地,因受贈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該筆土地變成了新制且以公告現值2,500萬元為取得成本,於5年後出售1.5億元,利潤1.25億元,則應課20%所得税2,500萬元(假設增值未超過一倍,增值税亦課20%,併所得税計算)。
兩者合計繳2,950萬元的税負。…………………A
方案二:採繼承方式移轉房地(不考慮繼承時點)所有權後,子女再出售房地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原房地屬於舊制,繼承後仍屬舊制。
1. 遺產税:假設公告現值提高至3,500萬元,課10%遺產税350萬元
2. 土地增值税:免課且公告現值提高3,500萬元。
3. 將來土地出售仍屬舊制免課土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繼承日起算,假設增值1,000萬元未超過一倍,課20%,繳税200萬元。
兩者合計繳550萬元的税負。…………………B
A - B相差2,400萬元的税負。
建議:若擁有104年12月31日前己取得的房地,以繼承的方式留給子女,所負擔的税負會少很。
個案二:張董事長有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取得成本1億,市價1億元,公告現值2,500萬元,想將該土地過户给子女,該如何處理?
方案一:直接贈與子女,而子女於受贈後5年後出售,售價1.5億元:
贈與以公告現值2,500萬元課徵10%,即贈與税250萬元。
5年後出售1.5億元,出售土地利潤1.25億元,課出售土地交易所得20%,所得税2,500萬元。
合計2,750萬元。……………………A
方案二:直接贈與子女1億元,土地先售予子女,而子女於受贈後5年後出售,售價1.5億元。
贈與以1億元計算,贈與税1,625萬元(1億元x20%-累進差額375萬元) 。
5年後出售1.5億元,出售土地利潤0.5億元,課出售土地交易所得20%,所得税1,000萬元。
合計2,625萬元。…………….B
A及B税負相差不大,但若子女於5年內即將土地出售,則房地出售税率由20%提高至35%或45%,則方案一的税負將提高不少。
方案三:採繼承方式,繼承房地有二大優點
1. 繼承時可免繳土地增值税,公告現值提高繼承時的公告現值。
2. 房地持有期間可增加(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 ,可能超過10年,使房地出售所得税稅率降至15%。
綜合上述,若105年1月1日前己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方式移轉給子女,避免將原舊制免税的土地交易所得變成應税的新制房地合一税;若105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要移轉給子女,則需考慮是否贈與現金由子女直接購買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