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知
個人CFC選案即將展開,未申報者請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內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有投資外國企業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投資企業構成個人CFC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
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屬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年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年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年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請留意三類受款對象不能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將不得列...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
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為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列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之交易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
營業人承包工程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仍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應特別注意處分該金融商品之所得,應併計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