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知
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留意四大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將人工智慧(AI)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
營利事業購入舊制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出售利益非屬免稅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如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近來查核案件發現有企業誤以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
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汽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小型汽機車可享有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
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